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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能是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使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保卫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完成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各项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发展起来。1950年,为保证武装力量更好地履行对内职能,统一组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公安部队的建制和隶属关系,先后经过多次变动,名称多次改变,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属军队建制,由中央军委领导;二是属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领导;三是分别领导,专区、县以下公安部队归公安机关,主力公安部队归公安军;四是双重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部队建设方面受中央军委和总部领导,建制仍属公安机关;五是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地方部队。
从以上多种形式的变动中看出,对公安部队的职能、任务和特点的认识在逐步深化,也说明在完善武装力量体制上的不断探索。
1975年,中央军委召开会议,邓小平发表了军队要整顿的著名讲话,提出军队要精简整编。这次会议后经中央同意,将原来由县市公安部队改编的解放军地方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改为人民警察。
80年代初,中国军队全面进行军队精简整编和体制改革,1982年6月,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人民解放军看押劳改犯、守护地方重要目标和警卫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以及外国使馆的任务和担任这些任务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实施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军衔等级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等级,军衔前冠以“武警”名称。
1984年5月,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兵役法,正式确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的武装力量新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进行建设。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主要职能作用是:
第一,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是通过执行边境武装警卫勤务、边防检查勤务、安全检查勤务、海上巡逻勤务,来履行这一职能的。
第二,维护社会治安。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着用公开武装的形式预防和镇压敌对势力的破坏,应付各种紧急意外情况,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
第三,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主要通过执行警卫勤务、守卫勤务、消防工作、反恐怖活动来实现。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武装警察部队总队(副军或师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支队(团级)或大队(营级);县(市、旗)设有中队(连级)。各级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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